龙港市印刷包装行业品牌指导服务站通过收集网络和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有关侵犯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分享部分常见的侵权情形供龙港印企参考,不断强化印刷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防范知识产权诉讼风险。
1、非法制售杭州亚运会吉祥物侵权案件
日前,在浙江省公安厅指导下,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公安分局联合文化执法、市场监管部门在浙江省东阳市、义乌市等地开展统一收网行动,现场抓获非法制售杭州亚运会吉祥物嫌疑人11人,打掉生产窝点6个,查获假冒“宸宸”“琮琮”“莲莲”杭州亚运会吉祥物手办、钥匙扣成品总计5000余个,半成品3000余个,模具6套,多环节、全链条打掉一个集制模、压塑、印刷、组装、包装、销售于一体的犯罪团伙。
经查,自2023年初开始,犯罪嫌疑人刘某等人在未获得杭州亚运会、第4届亚残运会组委会授权许可情况下,生产假冒杭州亚运会吉祥物手办、钥匙扣等产品,并在线上进行销售,涉案金额80余万元。目前,刘某等8名犯罪嫌疑人已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浙江省公安厅食药环知侦查总队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保障杭州亚运会的顺利举办是目前公安机关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重中之重;侵犯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不仅是对杭州亚组委、杭州亚运会官方赞助企业、特许经营企业合法利益的损害,甚至可能对我国法治国家形象造成损害,根据这起案件中侵权商品的销售情况,嫌疑人面临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警方提醒
根据《浙江省第19届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亚运会知识产权依法受到保护,未经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不得擅自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杭州亚运会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产品。公安机关将严厉打击侵权行为,保护会徽、吉祥物、口号等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免受不法侵害,依法保障赛事顺利圆满举办。
2、“安吉白茶”商标侵权案件
近日,安吉公安在夏季打击整治行动中,联合安吉县白茶专班成功破获一起“安吉白茶”商标侵权案件,查获印有“安吉白茶”等商标标识的包装罐、标签等各类假冒包材及各类茶标7种共计2.2万余件,涉案价值600余万元。
“安吉白茶”是浙江省首个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以及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茶叶品牌,具有极高的经济和社会价值。早在2001年,“安吉白茶”就获得了国家工商总局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金华李某在某网购平台上经营着多家网店,网店主要经营花茶、绿茶等各类茶叶。近年来,随着安吉白茶销量的提升,到店询问的客户越来越多。李某便动起了歪心思,想着以购买低价绿茶充当白茶在网店进行售卖赚取钱财。
之后李某在明知侵权的情况下,会同公司员工设计、制作多版印有“安吉白茶”等商标标识的包装在网店以次充好进行售卖。
今年7月,安吉县公安局环境犯罪侦查大队在工作发现该网店在网上售卖价格低廉的“安吉白茶”的行为。获取线索后,安吉县公安局迅速成立专班开展工作,通过缜密侦查,发现以李某为首的犯罪团伙,自2021年开始以某公司名义在网上销售假冒“安吉白茶”,以每两20-30元价格在多家网店销售散装假冒白茶已达十几万件。
8月上旬,安吉县公安局抽调40余名精干警力,前往金华市金东区、婺城区两地同步进行收网行动。在该公司仓库发现大量标注“安吉白茶”相关标识的包装盒,经现场清点,各类包装盒共计2.2万余件。
印制标注“安吉白茶”相关标识的包装盒,须持有商标所有权人委托的管理方出具的委托证明,并按指定数量履行印刷任务,而涉案当事人李某未经委托擅自印制标注“安吉白茶”相关标识的包装盒等行为,侵犯了“安吉白茶”商标权利人的利益。
随即,公安机关对涉嫌侵权的包装盒进行查扣,并对涉案当事人进行调查。目前,以李某为首的犯罪团伙8人均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3、涉酒类假冒注册商标侵权案件
【案情】被告人何某某租赁房屋,购买印有国窖、水井坊、郎、习酒窖藏1988、剑南春、贵州茅台、五粮液等字样的手提袋、防伪标等包装物,组织何某等人在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安和路1914号等地,将市场价格较低的干一杯白酒、散装白酒等拆装到市场价格较高的国窖、水井坊、郎、习酒窖藏1988、剑南春、贵州茅台、五粮液的空酒瓶中,并进行包装、加贴防伪标后进行销售。2022年1月10日,民警在上述地点现场查获印有国窖、水井坊、郎、习酒窖藏1988、剑南春、贵州茅台、五粮液等字样的大量白酒及散装白酒、包装材料、封口机等物品价值人民币3002402元;上述查获的干一杯白酒、散装白酒、封口机等物品价值人民币16873元。
【判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何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应当依照该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从现场查获的假冒国窖、水井坊、郎、习酒窖藏1988、剑南春、贵州茅台、五粮液相关注册商标白酒的鉴定价值可认定被告人何某某、何某的非法经营数额为300余万元。
本案系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何某某雇用和安排何某进行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本案涉及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何某某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应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根据被告人何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悔罪表现,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被告人何某受被告人何某某的安排,在进行假冒注册商标的过程中仅起到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何某自动投案后在前三次讯问中均未如实供述罪行,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其后如实供述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何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参与程度、悔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并由暂存机关销毁,制作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原材料及加工工具予以没收并依法处理。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涉酒类假冒注册商标的共同故意犯罪案。本案中,依据何某某和何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区分了主从犯,二人假冒注册商标的涉案金额达到30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不仅严重侵犯了商标持有人的商标权,扰乱了正常市场经济秩序,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依法适用刑罚惩治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体现了人民法院保护知识产权、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职能作用。
4、“阳山水蜜桃”包装盒商标侵权案件
近日,惠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接受委托生产“阳山水蜜桃”包装盒引发的商标权侵权纠纷,依法判令被诉包装盒生产厂家停止侵权并赔偿6万元。
基本案情
2021年,市场监管部门对某印刷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印刷公司接受某合作社委托生产了5000个水蜜桃包装盒,该包装盒内正面左侧印有“阳山水蜜桃”字样。经核查,该行为未获得无锡市惠山区阳山水蜜桃桃农协会(以下简称桃农协会)授权,委托其生产的合作社也非桃农协会会员。
为此,桃农协会以印刷公司侵害“图片”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惠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塑料制品厂停止侵犯“图片”注册商标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印刷公司辩称,其知晓“图片”商标是桃农协会所有,生产前已初步核查了委托单位的相关情况,包括委托单位的工商执照、其公司自有商标等,已经尽到了审查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
惠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桃农协会系第2016462号“图片”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该商标尚在保护期限内,应受法律保护。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擅自制造,是指没有经过他人同意或者许可,生产制作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与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高度近似的标识。
本案中,被控侵权包装盒产品突出使用了“阳山水蜜桃”标识,在该标识中,“阳山”为主要识别文字,该标识文字与涉案注册商标除字形外读音、意思完全一致,起到描述商品来源的功能,系商标性使用,印刷公司的行为构成对阳山商标的侵害,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法院依法判决印刷公司立即停止印刷、包装、销售侵犯桃农协会“图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合计6万元。
法官提醒
该案中,印刷公司认为,自己是接受合作社委托生产,主观上具有善意,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印刷公司作为从事印刷业务的企业,理应知晓行业管理规定,其在接受委托时对印制被控侵权标识需要许可或授权应明知。其接受委托时也未核查合作社是否具有桃农证等其他证明资料,其自称无过错与常理不符。因此,印刷公司主观上并非善意,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印刷行业从业者,接受委托印刷带有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盒订单时,应当验证商标注册人的《商标注册证》等证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刷企业还应当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或其他证明文件,并且严格按照授权书确定的数量进行印制,如有多余印制的包装盒,应妥善处理而不能随意销售,避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丨 中国知识产权报、安吉公安、平安时报、云南法制报、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