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出发电〔20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
为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全国宣传部长会议和全国出版(版权)工作会议部署,筑牢意识形态安全屏障,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复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国家新闻出版署决定开展2023年印刷企业年度报告和复制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印刷企业年度报告
(一)工作范围
1. 已领取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印刷企业均须参加年度报告(含2022年新批准设立的印刷企业,不包括复印打印企业)
2. 已开展互联网平台公示试点工作的地区,继续优化平台功能,并对有关经验做法进行总结;其他地区探索启动互联网公示平台建设。
3. 省级出版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违规印制日历台历自查自纠工作,对指导查处印刷复制领域案件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审批情况进行汇总,对上市印刷企业、丝网印刷企业和印刷商务网络平台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汇总。
(二)报告程序
1. 年度报告工作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指导,省级出版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2. 印刷企业按要求向核发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出版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
3. 出版主管部门对企业报告内容进行审核汇总分析,并对报告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调查核实。
4. 省级出版主管部门汇总分析本地区年度报告情况,并按照本通知要求,向国家新闻出版署报送有关材料。
二、复制单位年度核验
(一)工作范围
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只读类光盘复制单位、磁介质复制单位及其他介质复制单位均须参加年度核验。
(二)核验程序
1. 年度核验工作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指导,省级出版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2. 复制单位按要求向省级出版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核验表(有主管单位的要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自检报告,复制经营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限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一式两份)。
3. 省级出版主管部门对复制单位报送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分析,对符合要求的单位予以通过年度核验,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暂缓年度核验。
4. 省级出版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向国家新闻出版署报送有关材料。
(三)通过、暂缓核验和撤销许可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复制单位,准予通过年度核验。
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复制业管理有关规定,在年度核验期间没有被处以停业整顿及以上行政处罚。
2. 具备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生产能力,复制设备及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3. 只读类光盘复制单位按规定向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报送SID码样盘。
4. 按规定向出版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暂缓年度核验的复制单位,按照《复制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执行。
对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复制单位,经书面催告仍未参加年度核验的,所在地省级出版主管部门可撤销该单位的复制经营许可证。
三、有关要求
(一)坚持正确方向导向,提振行业发展信心
年度报告既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抓手,也是及时掌握行业发展趋势、因势利导的重要契机。各地区要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和出版导向,坚持思想引领和严格监管同向发力,引导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要坚持稳中求进,从改善心理预期、提振行业发展信心入手,认真客观分析本地区行业发展总体情况,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洞察发现积极因素,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将党中央精神深入贯彻到全行业,实现发展质量、结构、规模、速度、效益、安全相统一。
(二)压紧压实主体责任,聚焦重点统筹推进
各地区要强化组织领导,工作开展前重点统筹谋划、细化流程、压实责任、周密部署,可结合疫情形势,通过“无接触”方式开展工作。工作开展过程中重点统筹发展和安全,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排查监管隐患,将不参加年度报告的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对不参加年度核验的单位依法撤销许可。工作完成后重点分析研究本地区行业发展特点难点,政策发力适当靠前,分类施策,特别是对保障支撑类、创新引领类、智能制造类、专业特色类企业加强政策扶持,支持其申报国家印刷示范企业,打造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的排头兵。
(三)加强指导严格审核,按时优质完整报送
各地区要通过组织培训、编制填报指南等方式加强对企业填报工作的指导。要对数据认真审核,并与新闻出版统计年报工作统一部署、同步实施,确保报送数据的准确性、一致性。须于2023年4月25日前将印刷企业年度报告、复制单位年度核验工作总结、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各复制单位年度核验材料(含电子版及有关统计报表)报送国家新闻出版署。其中,总结材料要包含组织开展违规印制日历台历自查自纠情况、本地区印刷复制业发展特点难点、互联网平台建设情况等。
来源丨 国家新闻出版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