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滋加拿大有限公司、吉百利英国有限公司、洲际伟大品牌有限公司(以下或统称“亿滋三公司”)与深圳某包装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亿滋加拿大有限公司、吉百利英国有限公司、洲际伟大品牌有限公司是亿滋国际集团(以下称“亿滋国际”)旗下成员之一。亿滋国际的前身是全球领先的食品公司—卡夫食品,该公司于2012年10月拆分为两家独立上市公司,面向北美的杂货业务沿用卡夫食品的名字,而面向全球市场的零食业务则使用新名字“亿滋国际”。拆分之后,亿滋国际成为了全球领先的品牌食品和饮料制造商。亿滋国际作为涵盖饼干、巧克力、口香糖、糖果和速溶饮料等产品的全球领导者拥有一系列价值十亿美元的品牌,包括饼干类品牌:OREO(奥利奥)和Chips Ahoy! (趣多多)(由洲际伟大品牌有限公司所有);巧克力类品牌:Cadbury(吉百利) (由吉百利英国有限公司所有);糖果品牌:Sour Patch Kids(劲酸小子)(由亿滋加拿大有限公司所有)。目前,亿滋国际的产品已在世界上165个国家进行销售,前述品牌也通过在全球范围内持续且广泛的宣传、销售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亿滋国际在近些年持续收到大量来自北美、欧洲等地区的消费者的投诉,表示其在市场中买到了包装上标有与亿滋国际的Sour Patch Kids、Cadbury、OREO、Chips Ahoy!、商标完全相同或高度近似的标识的糖果、巧克力、饼干等零食。不仅如此,这些零食的包装装潢大多还与亿滋国际的前述品牌的产品包装装潢混淆性近似。这些零食虽然可食用,但是却含有超量有害甚至违法物质,这也导致很多误购的消费者,特别是儿童在食用之后出现了食物中毒的情况,严重者甚至因为中毒而入院。
为了捍卫自己的品牌形象,遏制侵权,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身体健康,亿滋国际一方面在北美对销售前述零食的主体提起了诉讼,另一方面在确定所有这些零食的包装均由中国企业生产之后亦决心拿起维权之剑捍卫自己的权利,并在锁定深圳某包装公司为生产、销售、宣传、出口带有与亿滋国际前述知名商标完全相同或高度近似的标识的包装的主体之后委托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以亿滋加拿大有限公司、吉百利英国有限公司、洲际伟大品牌有限公司名义对其提起了三个商标侵权民事诉讼,主张该深圳包装公司侵害其案涉商标专用权,并要求该深圳包装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责任。
案件焦点
这三个案件的焦点为:
1)该深圳包装公司是否为被诉侵权包装的生产商
2)该深圳包装公司的生产、销售、宣传等行为是否侵害了亿滋加拿大有限公司、吉百利英国有限公司、洲际伟大品牌有限公司案涉商标专用权
3)如果侵权,该深圳包装公司该承担何种责任。
法院裁判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1)该深圳包装公司在其经营的网店中宣传其拥有独立工厂,系生产型企业,明确标示涉案包装袋支持定制,且在包装袋销售页面标注生产时间、供应能力、接受定制等信息,并展示工厂流水线照片。同时,亿滋三公司的代理人通过微信向该深圳包装公司员工订购产品时,该深圳包装公司的员工明确表示其给客户生产定制,且该深圳包装公司的员工名片上明确记载该公司生产销售包装袋等印刷类产品。根据以上事实,应当认定被诉的侵权包装袋系由该深圳包装公司制造。至于该深圳包装公司主张其员工在微信聊天记录中表明“这些库存袋我们是让同行帮忙做的,我们是专门做定制的”,也仅能证明该深圳包装公司存在接受客户订单后委托他人生产的行为,同样应当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制造商。至于该深圳包装公司是否具有生产食品包装袋的许可资质,并不影响该深圳包装公司作为涉案包装袋制造者身份的认定。
2)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如前所述,该深圳包装公司制造并销售了本案被诉侵权的食品包装袋。该包装袋用于糖果、巧克力、饼干包装,而糖果、巧克力、饼干与亿滋三公司在本案中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商品。涉案包装袋上印有标识。将该等标识与亿滋三公司在本案中请求保护的商标标识,进行比较,构成相同,或构成近似,容易导致混淆。再结合亿滋三公司对其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及其在长期使用中形成的知名度,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使用上述被诉侵权标识的商品来源于亿滋三公司,或者与亿滋三公司存在特定关系。故此,该深圳包装公司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所规制的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以及销售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构成对亿滋三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涉案包装袋印有的标识
本案中请求保护的商标标识
3)由于该深圳包装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对亿滋三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法院最终判决该深圳包装公司停止侵犯亿滋三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去除被诉侵权标识,同时赔偿亿滋三公司经济诉讼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8万元。
前述三案经过一、二审,现已审结,三案判决均已生效。
案件评述
包装物虽然不是同类或者类似商品本身,但是却是其承载物,如果同类或类似商品的包装物上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就落入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的范畴内,为法律所禁止。
亿滋国际在中国决定对包装物生产企业提前诉讼,目的就是从上游打击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侵权人,体现了其保护自身合法权利,维护消费者利益及打击侵权上的决心。而这三个判决也证明了包装价虽低,风险并不小。这三个判决的作出势必能为包装印刷者敲响警钟,让其提升审慎注意义务,尊重他人知识产权。
作者丨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 付同杰、罗洋 律师
日期丨 2024年7月22日